“五保户”是指因生活有特殊困难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待遇的人员。有权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是: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关于“五保户”死亡后其财产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作了如下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据此,如果你大哥生前与村委会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村委会就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如果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此种情况下你想要完整的3间房屋,就应当向村委会补交你大哥10年时间的“五保”费用。若不愿补交这笔费用,村委会就有权变卖你大哥的3间房屋,所得价款在扣除“五保”费用后如有剩余,就由你来继承。
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不能继承。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村民承包的。所谓五保户,一般是指孤寡老人,五保户去世,其承包地由集体收回再分配。《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