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流标后,招标人可以按程序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流标后怎么处理?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出现流标现象,是不能直接采取议标的方式,或者直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方式,而应当组织二次招投标,如果二次招标后仍然流标的,可以核准后不再招标,而采取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制定措施,如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内容不合理修改招标文件,如竞争不充分可扩大公开招标信息范围,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不适用公开招标可选择邀请招标,如经重新招标还是没有足够的竞争,可经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发包。
招标采购中,如果二次招标后仍然流标的,可以核准后不再招标,而采取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因此,对于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才能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进行规定的,这样才能更好的利用项目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