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求对方提供证明?

2025-04-27 02: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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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据此,只要您企业销售商品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可以给对方开具专用发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