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厂房增值税抵扣问题?

2025-04-26 00: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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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用辩解,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接受处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按照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本身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作为辩解,仅仅只能是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没有更好的解释。

回答2:

简单地说,你闯红灯被交警抓住了。。。或者你无照驾驶被警察抓到了。。。。你不可能把你说成没闯红灯,也不可能说成是有证驾驶。。已经证据确凿了(认证、账务)。改不了了。

但为什么有的人被交警抓到了,只是罚款几百、有的却是拘留几天呢?你只能在这做文章了。。

其中原因,还需你自己琢磨。。。

回答3: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违反税法,除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等构成犯罪以外,其他不属于故意的行为均构成不了犯罪,仅仅只能是违章行为,而作为税务部门也只对你的行为进行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而对于你的行为,仅仅只能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均不属于法的范畴)的违反,即使就是税务人员(部分)对这项政策都混淆不清,更何况纳税人,但不能这样辩解,那么,在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好辩解,只能解释对税收政策理解的程度、深度不够,博取税务部门的谅解,尽量少处罚。同时,如果你是纳税大户的话,可以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协调,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