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新税法规定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但在税务筹划时有这样一种情况总部管理费:内资(收入的2%)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总部支付管理费可以税前列支。 想上述筹划是否已经不符合最新规定,要是符合,那么按收入的2%是否有依据? 答复: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内资(收入的2%)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总部支付管理费可以税前列支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管理费列支,一直是税务机关监管的难点、重点,纳税人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对比过去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对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均不得扣除。但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无论有无关联,总是要发生一些费用,如服务费的发生就不可避免。
为避免税收风险,特别在关联企业之间,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管理费,纳税人就应当注意按照无关联第三方原则,合理计价,合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