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如果房产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性质,那该房屋在离婚中不应属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约定归对方性质上应该是属于赠与行塌睁为,那么我国的房屋赠与在过户之前都可以撤销。因为我认为您这情况团族岁,如果房屋尚未过户穗山,还是可以撤销的
签订离婚协议应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对方可以就财产部分主张撤销,该协议将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销而自始无效。但如果协议签订时并无欺诈、胁迫带汪等情形,那春行派么该协议则将被认定为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协议强扒贺制执行。
如果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不享有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