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综上所述,“发包人与转包人解除合同”有好几种可能,
其一、承包人的转包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经发包人同意,那么即便与转包人订立合同,因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为无效合同。
其二、承包人的转包虽经发包人同意,但是仅能转包部分工作,转包人与承包人就工作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若质量不合格,已经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可以解除与转包人的合同
因此,若转包非法,那么承包人是需要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若转包人的工作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需要与转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你所说的情形,承包人还会得到违约金 是太过幼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