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 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 者不能提供 广告主 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 广告主 停止发布、并以等额 广告费用 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 广告费用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 者没收 广告费用 ,并处 广告费用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 广告业 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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