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第一次《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2、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