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财杀人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有预谋的先杀人再当场取财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一、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明确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依据是罪刑法定原则,构成某一犯罪必须是4个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判断是故意杀人或是抢劫犯罪,主要是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的判断。
你的陈述与最高法院的解释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显然,解释的认定是主观是为了取财而预谋杀人的,认定为抢劫。因此,图财而杀人是抢劫。
预谋杀人当场取财分两种情况,先为了取财而预谋杀人,认定为抢劫,杀人后,在前一行为结束,又当场取财,应当认定为杀人罪及抢劫,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