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区法院不给办理案件怎么办

2025-05-02 00: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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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院不受理,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所提出的问题不归法院管辖,应由其他部门处理,法院不受理是正确的;
二是所提出的问题由该法院管辖,但由于接待人员不熟悉业务、怕麻烦等原因而不收案,这是错误的,但也是很少见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七种起诉,应分别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处理,不应收案审理:
⑴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⑵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⑷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⑸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