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设立道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经市(州)民宗局或省民宗委审批,方可开始场所的筹备。筹备完成后报县(区)民宗局(办),申请登记,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取得合法地位,所开展的道教活动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没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场所,政府宗教、公安等部门可依法予以取缔。也就是说,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必须经过“设立审批”和“登记发证”这两道程序。
(一)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道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主体是道教协会这一宗教团体,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都不能提出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由所在地的道教协会提出,所在地没有成立道教协会的,由上一级道教协会提出。
道教活动场所设立申请的受理机关是所在地县(区)民宗局(办),设立申请的审批权限按道教活动场所的类别有所不同,道教宫观的审批权在四川省民宗委,固定活动处所的审批权在所在地市(州)民宗局。
道教活动场所设立申请的程序:拟设立道教活动场所的发起人组织成立“道教活动场所设立筹备工作组”(简称“筹备工作组”),成员由道教教职人员(道士)、符合道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信众居士)组成。“筹备工作组”向场所所在地的道教协会提出设立申请报告,由所在地的道教协会向县(区)民宗局(办)提出设立申请,所在地没有成立道教协会的,由上一级道教协会提出。
设立审批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设立筹备申请报告;
2、当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道教教职人员(道士),以及符合道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信众居士)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需要提供的场所土地使用证明、修建规划方案等其他有关材料;
8、填报《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以上申报材料准备完成后,呈报县(区)民宗局(办);县(区)民宗局(办)审核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呈报市(州)民宗局。道教宫观的设立申请,由市(州)民宗局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呈报省民宗委审批;固定活动处所的设立申请,由市(州)民宗局审批,报省民宗委备案。
道教协会在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该道教活动场所的筹备、修建等事项。道教活动场所的筹备工作包括场所“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场所“管理制度”的制定等;修建工作包括道观殿堂的恢复建设,道众生活、自养用房的修建等。
道教活动场所在设立申请和筹备、修建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道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问题。道教活动场所的用地,通常以国家划拨、购置和租用等形式获得。无论那种形式,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都要在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土地用途为宗教活动场所(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2、道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按照国家《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须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3、道教活动场所殿堂和道众生活、自养用房等建筑的建设,按照国务院《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须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建设完工后应取得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二)道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道教活动场所在筹备、修建完成后,由场所管理组织——“管理委员会”向所在地县(区)民宗局(办)申请登记。县(区)民宗局(办)对申请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道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登记申请报告;
2、管理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道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道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
4、道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5、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填报《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
道教活动场所只有经登记,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方能成为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开展的宗教活动受宪法和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