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2014-1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公布至今,目前仅有如下三类:
1、长输管道: 输油管道 输气管道; 2、公用管道:燃气管道 热力管道; 3、工业管道:工艺管道 动力管道 制冷管道。
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