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是相当大的,如果双方感情破裂需要起诉离婚,是否是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呢?该问题是要分类讨论的。第一种情况是最普通的情况,双方均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离开达一年以上,此时想要离婚一方应当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经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在某一地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则认为该地是该人的经常住所地。第二种情况是可以在原告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起诉的情形:一方离开住所地达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一方被监禁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除此之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者被监禁的,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可以。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原则上,应当到被告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协议离婚的,必须到一方常住户口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诉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般不可以,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原告处起诉。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难说你不是在户籍所在地领的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