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是某棉纺厂已退休职工,在职时单位每年都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2012年老刘因病去世。老刘只有一个女儿,没有其他亲人。那么对于老刘的住房公积金其女儿有权继承吗?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根据我国《继承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正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很显然在上述案例中,老刘女儿作为老刘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父亲的合法遗产——住房公积金,并且其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可以继承,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应该可以继承的,这个可以去中华遗嘱库咨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