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到教育部门投诉该学校“乱收费”。关于教育乱收费的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乱收费行为:
一、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的。包括:
1、在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及《收费卡》政策之外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的;
2、向符合条件的借读学生收取国家规定范围之外费用的;
3、利用规定课程时间开设各类规定以外课程班收费的;
4、收取各种性质保证金的;
5、以降分录取的形式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6、与学生入学挂钩收取捐资助学款的;
7、其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行为。
二、擅自扩大教育收费范围的。包括:
1、公办中小学向初三、高三年级以外的学生收取讲义费的;
2、在义务教育阶段,向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收取借 读费的;
3、向住宿学生另行收取假期住宿费的;
4、跨学期(年)收取学费、住宿费的;
5、以委托民办学校招生为由,变相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款、择校费的;
6、公办学校借民办或者体制改革试点学校之名搞“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的;
7、其它擅自扩大教育收费范围的行为。
三、擅自提高教育收费标准的。包括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超出“一费制”标准收费的;
2、其它超过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五、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的。包括:
1、不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口、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的;
2、转让、转借或者涂改《收费许可让》的;
3、无《收费许可证》收费或者使用失效、非法制作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4、其它违反《收费许可让》规定的行为。
六、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
七、其它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从以上条款看,该校肯定符合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还有没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你自己可以参照看看。你给的信息不够全面,无法给你全面判断。比如是否用规定票据收费?我看是没有的,一般来说乱收费不敢用正式票据。向教育部门投诉后,经查实,该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这个情况你可以到当地教育局去找人呀。就表明自己没有这个经济实力,也没有必要参加这个补习,我想至少会引起足够的重视。当然也许会因此你姐姐今后在学校学习的时候老师对她会有点看法。
能不能具体讲一下“学校被逼”补课是什么情况?
就凭这几个字无法判断。
人家又没虐待孩子 跟儿童保护法没关系吧。我觉得应该跟教育法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