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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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2: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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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英美法系国家将证明标准具体化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和“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在刑事诉讼中适用,而“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在大陆法系国家,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做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适用同样的证明标准——客观真实,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随着法律研究的推进,学者们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刑事诉讼应当适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一规定表明,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已经在广义的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回答2: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及实践界长期所坚持的证明标准一般称之为"客观真实"标准。按该标准,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方必须将其主张的事实证明到一个"百分之百的确信"且无一点疑问的程度以后方能卸除其举证责任。这是一个要求很高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作出了,"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交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足以表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已被我国立法所否定。而转向了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即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只需将其主张的"真"证明到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即可,而不是一定要达到"必然"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