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追究行政责任是在确定行政责任的基础上,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强制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履行一定义务。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行政责任权力机关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主要是通过依法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来实现。罢免公务人员的职务不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应属宪法责任),因此,权力机关不能直接追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责任的权力,主要表现在:①追究下级行政机关或所属机构的行政责任,如命令其纠正不当,作出赔偿,必要时直接改变或撤销其行为;②追究本机关内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如命令公务人员对相对人作赔礼道歉等。 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法定职责范围、任务和权限,享有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责任的权力。对于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或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调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建议。 审判机关的地位和任务决定了它享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责。在一定条件下有权直接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法院追究行政责任的内容与方式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①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②法院不能追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只限于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因为行政诉讼是以行政机关而不是以个人为被告;③法院追究行政责任具有补救性,不能追究惩罚性行政责任,不能处分公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