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六区:结婚须满5年;远郊区:结婚须满3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户口登记及迁移审批规定,妻子投靠丈夫条件有:
1、城六区:结婚须满5年;远郊区:结婚须满3年;
2、申请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
3、被投靠人系本市农业户口;
4、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5、随迁子女系未成年子女,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扩展资料
需要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
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
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户口登记及迁移审批-办事指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户口(北京市常住户口)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
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