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应其定居国法律这条法律规范是什么冲突

2025-03-05 10: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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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属于单边冲突规范,即“系属”被直接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这一条的系属公式(即处理原则)为属人法,具体来说是属人法中的住所地法。

至于理由的话,这样方便啊。定居在美国难道还要使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范吗?这不是乱了套了?
美国还不嫌我国手伸得太长了?

还有,需要补充的一点是,民通意见179有:“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在我国境内,肯定用我国法律没错,但是在国外的话,虽然说“可以适用”,实际上是“基本适用”,在实践中,不会仅仅因为一件小小的民事案件来纠结到底是美国法还是中国法的,大都默认就近原则。

可参考的法律有:
我国《民法通则》143条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1条、12条
我国《民通意见》179条

回答2:

有条件的选择性的冲突规范,这条冲突规范全部应该是“中国人定居国外的,依国内法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视其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冲突规范,很显然的可以看出其为一条有条件的选择性的冲突规范,既其只能先适用中国法判断,不符合条件的才能适用行为地法,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保护行为地的合法权益。

回答3:

楼上说的对。

补充一点是管辖权里的属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