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和信托的区别
1、监管部门不同
①资管产品的监管部门一般是证监会
②信托产品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①资管产品以《证券法》为主
②信托产品《信托法》为主
3、发行主体不同
①资管产品发行主体为资产管理公司,一般为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的子公司
②信托产品的发行主体为信托公司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资管属于委托,从法律关系来看,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主要包括:
1、合同成立和生效方式。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也就是说,合同采用何种方式成立,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信托合同成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信托财产应依法登记的还须办理登记,否则信托合同不生效。
2、法律关系的存续。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委托合同。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辞任须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一般而言,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辞任也不消灭信托关系;但在委托关系中,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委托合同即终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处理事务的名义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处理信托财产相关事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处理事务,但双方约定以受托人名义对外时,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处理事务。
4、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相反,委托关系中,如果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直接约束委托人。如果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当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时,该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否则不能约束委托人,但经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之后,委托人有介入权,第三人可以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进行选择。
5、受益人和法律后果。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是委托代理行为的受益人。信托关系的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受托人(但不能是唯一受益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
6、费用承担。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处理事务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且一般为预付。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委托人一般还须支付利息。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付费用,受托人以自己的财产先行支付的,拿回这笔费用的方式是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是这样理解的:
信托就是你有一笔钱委托给有资质的公司帮你投资获取收益,资管是政策规定,为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第三方平台必须找一家金融机构,如银行,代其保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