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一)陆地边境0-20公里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扶持全区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乡镇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政策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69号)规定:陆地边境0-20公里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代缴,自治区财政与设区市、县(市)分担比例为8:2
(二)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69号)规定:
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全额补助,分担比例按照以下执行:自治区本级与财力较弱设区市本级分担比例为6:4,与财力中等设区市本级分担比例为4:6,与财力较好设区市本级分担比例为2:8;自治区本级与贫困县的分担比例为9:1,与财力中等县的分担比例为7:3,与财力较好县的分担比例为6:4。
(三)对未享受财政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7〕74号)规定:
对未享受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自治区与设区市、县(市)按8:2的比例分担。
(四)对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规定:
特困供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按其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自治区财政给予市县财政适当补助。
(五)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节节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六)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符合有关规定和经审核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因此,符合政策条件的这几类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政策享受补助。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各市利用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等媒体平台,加大对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面。
(二)加强沟通协调。指导各市、县人社部门主动加强与扶贫、财政、卫计、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相关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严格审核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严格做到缴费和录入信息同步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参考资料来源:地方领导留言板-关于新农合的问题,听说有几类人不用交
退伍军人回到家乡以后,就是普通百姓,如果没有参加工作,就应该和其他村民一样,同样要交纳新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