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复印件。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等材料复印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诊断期间医学检查资料复印件。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工亡职工与其供养亲属之间的关系证明。被鉴定人近亲属代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与被鉴定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其它必需的材料。
扩展资料:
劳动能力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1、超出《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范围的;
2、超出申请时效规定的;
3、申请人要求鉴定的范围超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的;
4、对《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确认的受伤部位、伤情不服的;
5、申请再次鉴定但不能提供有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经当地人社部门确认的老工伤人员除外);
6、对《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鉴定项目外的事项提起再次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鉴定申请受理范围的。
参考资料来源: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病历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鉴定工伤需要哪些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