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一种情况,即交通肇事犯罪,被害人要求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司法实践中可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