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什么,是否限于公共财产

2025-04-27 11: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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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和而成的混和型经济,还可能纯粹是私有财产。
2、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产。对“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应该理解为,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理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则不宜以贪污罪论处。即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产。

回答2: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1)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中的财产。在经济活动中,公民多人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公益事业”,主要是指服务于社会公益的非营利性事项。“社会捐助”,是指个人、组织或单位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向贫困地区所捐赠、赞助的款物。“专项基金”,是指专门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各种基金。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对单位经济性质,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注册资金来源、人员管理、利润分配等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单位虽然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但是国有、集体所有制主体没有投资,没有贷款和集资,也没有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完全由个人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经营,对剩余的所创利润,按约定可以自主分配的,不属于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