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你好!我与原单位1998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1998-2001年),但是当时公司效益不好

2025-03-10 2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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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刘律师,你好!我与原单位1998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1998-2001年),但是当时公司效益不好,经常扣发、拖延工资,由于我是新毕业的学生,没有工资就没有钱来生活,还要交房租等一切的费用,所以在1999年我提出辞职,当时人事科的人也就同意了,让我们写了辞职信,后来有了新工作,才知道辞职信上没有公章,也没有给我解除合同的协议,当时也不懂这些,但是现在的新单位要求必须有以前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才能接收,说我的人事档案不完整,令人苦恼的是原来的公司在2003年就已经宣布破产,现在已经拍卖了,原来的公司都已经不存在了,我想问一下律师,向我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急啊,希望刘律师帮帮我,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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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