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十级工伤,只有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才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不说明在哪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没法具体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