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私立中学的女老师,我的上个合同是2007年9月1日生效的,到2008年6月30日终止,已经

2025-03-13 13: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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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我是一名私立中学的女老师,我的上个合同是2007年9月1日生效的,到2008年6月30日终止,已经在这所中学工作两年了;由于学校考虑到我会在2008年到2009年生小孩(我还没有怀孕),他们有可能不和我续签,并且现在5月31日,也没有任何书面口头通知不再续签,请问根据现在的劳动法如果他们没有和我续签,我能怎样通过合同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视为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在该时间出现事故伤害的,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向劳动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