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所谓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一人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不是指多次实施了同一种行为。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合并执行的,拘留处罚可以超过15日;罚款处罚可以超过200元;其中《条例》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罚款处罚可以分别超过5000元和3000元;派出所罚款处罚可以超过50元,但对其中每一种行为的罚款处罚仍不得超过50元。
根据规定,上述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罚:
(1)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分别裁决。
(2)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在分别决定后,应当合并执行。
(3)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实行限制加重原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4)其他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的,实行并科原则。所谓并科景是对各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各个处罚相加,作为应执行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