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况是由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的,由继承人推选;继承人没有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继承人不担任的,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如果对于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