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者与积极参与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为歹徒也是人,就应当享有相应人权,工程部的人的权利只能是将他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将其直接处死的权利,并且其中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并导致其死亡,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这里也不能理解为正当防卫,因为这没有与侵害同时发生,这里的追打是发生在被抢劫之后,有泄愤的意图,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在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到工程部人员的为追被抢财务的行为,和死者是抢劫罪犯的情况,可以认定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或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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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失手打死就没有事,但是如果你们事在制服歹徒的前提下,还是把他往死里打,那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那叫防卫过当.
真是混帐话,难怪现在的社会法律和道德都喜欢立牌坊又想当××!
有你们这样的法律工作者,这个社会能不乱套吗!
抢劫杀人犯不仅不受到落水狗的待遇,居然还有人权可言!合着被人抢劫是自己活该是把,我要是得着他了,还得保护他不受伤害!不然哪个谁法律工作者说了,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这是天赋人权,我要是有GUN,一定崩了他!这才是人权!
作为人,我为有你们这样的同类感到可耻!
这在刑法里面叫做防卫过当
因为当事人在正当防卫其中 ,当事人以保护自己利益为由导致对方严重受伤或死亡称为防卫过当,,,,当事人不承担过重刑罚。。。
具体看法院判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