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发生在香港的设计劳务费如何缴纳相关税金?

2025-04-29 15: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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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二十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该项设计劳务如果香港公司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营业税。香港公司如果符合上述第二十条规定,外资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不是在境内发生的,因接受方在境内,也应缴纳营业税,但新的条例对此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是否还会有后续的文件规定目前尚不可知。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费用,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那么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取得的劳务费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还要按香港与内地的安排的规定来判断具体的纳税情况。
3、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因此,该设计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