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有全日制职工与非全日制职工之分,对于非全日制工是否享受年休假,《条例》和《实施办法》有规定。我个人认为,非全日制职工不是年休假的适用对象。其理由: 一是《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休息休假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这个条款是以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为调整对象的,因此,它仅适用于全日制职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没有规定。参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 号)第3 条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并没有将休息休假作为必备条款,说明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二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这种临时性也决定了非全日制职工不符合年休假的适用条件。但需要特别提示用人单位的是,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只是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并不说明其不应当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