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农合后,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为农村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各类经济组织,如英联邦的总称。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最常见的形式,2006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国的法案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生效)10月31日,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法律规范。新农合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以下区别:1,
新农合的农民自发组织。新型农村合作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市场经济的需要,有来自政府,农民自己的组织没有行政干预。农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经济家庭承包经营,遵守协会前提宪法仍然有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
2.遵循的新农合“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可以加入一个或多个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合作社,合作社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退出,并办理相关的财产清偿。
3.新型农村合作成员的主要功能,为交易市场提供必要的服务。由于新型农村合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主要目的,但该组织的成员提供的主要目的服务。但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或者组织非成员打交道,那么往往以利润最大化合作经济组织。盈利合作经济组织,除了留下做公共积累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必须返回成员按比例根据成员数量交易量和发生的合作。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建立决策机制和盈余分配等特性来看的目的,是从实体企业,也有来自社会团体法人代表的公司不同,也不是个人合伙或合作伙伴关系,是一个经济组织的新形式。 “合作社法”明确的市场主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赋予其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