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被羁押人出所时,看守所要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不得无故扣留私人物品。否则被羁押人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机关投诉控告 。
法律依据:
一、《看守所条例》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没有,你 物品清单吗有的话可以投诉他们
帮助作案的会被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