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按照条例第35~37条规定,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