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小额无息贷款的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养殖或合伙经营的经济实体,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在本县境内,具有本地户口、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
二、申请小额无息贷款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养殖证件,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养殖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个人信用良好。
三、小额无息贷款认定审批程序
1、贷款人填写《安乡县促进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到所属乡镇(劳保站)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
2、县就业处(担保中心)在收到贷款人申请后,担保机构经办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对贷款人资格和项目进行审核及实地考察,并签署意见。
3、县金融机构接到县就业处(担保中心)审批意见后,办理借款合同、签署意见及发放贷款。
4、县就业处(担保中心)将贷款申请人资料报县财政局出具贴息意见之后,报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资料
申请人应向县就业处(担保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安乡县促进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创业证明(乡镇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军役退役人员自谋职业证明或大中专毕业生学历证明;
3、《创业培训合格证》;
4、经营项目《营业执照》、《养殖证》、经营场地租凭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
5、属于合伙经营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伙经营证明材料如有吸纳本县户籍失业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6、担保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所在工作单位证明;
7、县担保中心和县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