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施工单位是否要重新招标?国家有哪些相关规定?

2025-04-25 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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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多款的效力。”

2、根据上述规定,属于中标人不履行或无能力履行合同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回答2:

应该重新招标,但前提是处理好原施工单位的法律问题,如是因原施工单位的原因,要向施工单位索赔,索赔后原施工单位撤场,然后再另行招标。如果此时还在投标有效期内,也可以与第二名签订合同,不再另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