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是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是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参考资料:民间借贷百度百科
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2、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24%-36%之间的,当事人自愿
1、这部分利息,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则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绝给付,则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已经支付,借款人要求返还,则法院不支持。
2、换句话说: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36%之外的,超过部分不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资料:
借贷中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以收条代替借条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收条则是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的作为凭据的条子,叫收条。收条和借条意义大大不同。
二、以欠条代替借条
欠条和借条都具备法律效益。欠条和借条一个是出具主体不同,二个是诉讼时效不同。
三、还款金额大于实际借款金额
有的借款人会故意在借款金额后面留出空隙,在双方签好字之后,借款人擅自在金额末尾处加上数字,那么10万元就会变成100万,借条又几乎是个人借贷的唯一凭证,这样就易让借款人受损。所以在书写借条的时候一定要记得大小写全部写上,不要留有任何空隙。
四、第三人代写借条而后赖账
在书写借条的时候,借款人借故离开,找来他人代写自己的签名,这时候就要注意了,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赖账说不是自己写的,而拒绝还款,又拿不出其他证据,出借人就无法追偿欠款了。
五、借条中不标明利息
口头约定利息因为没有书面凭证,即便诉讼至法院,也不会得到结果。所以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借款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利息。
六、文字游戏百口莫辩
一些人会利用语言逻辑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穷困潦倒还不上钱的时候就会反咬一口,假如已经偿还了一部分金钱,然后还(hai)欠款10万元,就会谎称已经还(huán)欠款10万元。所以提醒大家在书写过程中注意避免使用多重含义的文字,以免给骗子可乘之机。
参考资料:贷款 百度百科
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的最高的年利率为24%。超过24%的,都是违法的,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