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6 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12 条的规定,物业大会表决按照“专有部分面积+ 业主人数”的双重计算规则。具体而言,对于一般事项,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物业大会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于特别事项,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看出,各个业主的表决权虽然是一人一票,但是由于决议的通过不仅要求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而且要求同意的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一定比例,因此业主表决权的表决能力存在差别。
对于业主人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 条明确规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按此规定,业主人数原则上应当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但在一人(包括建设单位)拥有数个专有部分的情况中,如果同时复计人数将导致该人享有双重优势,因此不复计。
对于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认定,前述司法解释第8 条规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