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病假、事假的规定

2025-03-09 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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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20天。
(2)、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1-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1-3天的丧假。
(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晚育者15天。
(4)、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