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28条第1款的内容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为: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并非扣留驾驶证的规定。
二、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的;
(六)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