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2025-02-26 2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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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实际施工人如果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是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不是指具体进行施工作业的组织内的工作人员或受雇于施工人的雇工。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承包他人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的承揽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在层层转包、分包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多个实际施工人,则处于最低层的实际施工人,是只能向上一级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也是另一个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即建设单位)追讨工程款,还是可以向上游的所有转包人、分包人、总包单位及发包人追讨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应有权向与其承建工程有关的所有上游的转包人、分包人、总包单位及发包人(即业主)追讨工程款。因为,这些人是一环连一环的,缺了中间一环,最低层的实际施工人就无法联络上最终的泉眼――发包人(业主)。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里的“欠付”,其对象是发包人的施工合同相对人,一般是施工总承包人。因此,要让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先得查明发包人与其合同相对人的结算情况及付款情况。那么,是否实际施工人只要将其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以及总承包人、发包人作为被告即可呢?答案应是“否”,因为,实际施工人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如果与总承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又不将中间环节的其他分包人或转包人追加进诉讼中,则总承包人可以直接否定实际施工人及其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在涉案工程中的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身份。法院也会怀疑实际施工人与其直接的上级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可能串通捏造有关的合同及施工事实。要排除怀疑,确定有关事实,显然需要中间环节的人被追加进来。另一方面,无论是发包人(业主),还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上游的非直接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合同关系的分包人或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清偿责任都仅限于各自的欠款范围内,这些“欠款”的相对人都是各自合同的相对方。因此,从这个角度说,要查清他们对实际施工人的清偿责任,就需要查清他们的相对人及与相对人的结算、付款情况,就需要将各环节的分包人或转包人追加进来。 当然,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包括诉讼中)未必能清楚地知道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上游分包人或转包人。这就需要法院主动审查,并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追加。

回答2:

  根据《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劳动者工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