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变更,没有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原登记信息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点我没看懂,转让总价20万,你的协议书上看来,20万已经结清了,但你的问题中描述貌似第三份协议签署以前,转让价款尚未结清,如果没结清,那么你粘贴出来的协议可能会导致尾款无法收回,存在法律风险。
1、3份协议你手中都有原件,虽然没有看到前两份协议,但我认为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与你没有关系了,因为标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没有合同,你也只对出资额,即20万元负责,赔光了事。从粘贴的协议来看,你拿回的款项全部来源于吴和张,不应该属于抽逃出资。
2、你手中的全部协议文本我认为是起法律作用的,工商局未进行变更也不证明你没有转让股权,工商局只承担备案义务,无法实施逐个监管,我倒是认为没有进行工商变更对吴更为不利。因为一旦公司状况变好,不道德一点,你甚至可以自恃工商登记信息向公司申请分红,这点上对于现在仍然实质性全资经营公司的吴来说,存在法律风险。而协议中约定你愿意配合办理工商变更,公司经营仍归吴,没有办理工商变更(工商局有规定30日内进行变更,但一般执行不够严格),我认为属于吴的责任。
(上述意见系根据问题描述作出的判断,不代表一定符合实际情况,如需动用司法手段,请在实际工作中咨询专业律师)
五年(甲申,公元前3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