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如果没有发票只能调增。这个和是否自有资金无关,从事的金融业务属于营业税范围,关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国家税总曾经下文明确,如果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合法有效凭证只能指发票。
具体参见“税务发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也包括享受减免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经济业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依据上述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企业向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如果未取得发票,而只取得信托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不能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