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属于违禁品,2000 年4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肯定了盗窃毒品以盗窃罪论处的意见。由于违禁品禁止流通,非法流通虽有一定的价额,但从法律上说并不承认这种价额。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盗窃违禁品的行为进行量刑呢?对此,《解释》第5条第8项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前述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认定盗窃毒品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此为特别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参照执行。对于除毒品以外的其他违禁品,仍按情节轻重量刑。
这样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