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标准为:满3年每人每月300元,以后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每人每月至1000元止。
以深圳市的相关规定为标准,从教津贴标准为:连续从教3年以上的,从第四年开始发放从教津贴,发放标准为:满3年每人每月300元,以后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每人每月至1000元止,不再增加。从教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发放6个月。
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对发现有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学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3年内取消该校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资格。
扩展资料:
民办教师补贴相关规定:
1、民办学校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专项资金,并停止专项资金申请资格3年。
2、各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办教师可享长期从教津贴
1、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统一按2010年公办教师工资月平均工资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领取公办教师退休工资的85%。(已超龄者补足退休费用)
2、从离岗的本月开始,每月补偿500元的生活费,直至领取退休金为止。
3、政策认定的教师要求:
(1)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3)其他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4)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
扩展资料:
其他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的国家补尝政策:
1、任教10—14年者,自己补足15年保险费用,补足15年保险金后,国家按2010年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退休费办理手续,次月领取公办教师月平均退休费的70%。
2、补费办法:以2010年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的40%补交,其余60%由国家承担。
3、任教10年以下者,自己补足15年保险费用(补交办法与10—14年工作档次相同),达到法定年龄退休,领取公办教师月平均退休费的60%。
参考资料:河南日报-原民办教师身份认定依据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