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金额不足三千判刑后,用于作案的车子属于犯罪工具,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没收,不能再拿回来。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如果车子属于作案工具,不能取回。法院没收了。
拿不回,已知到现在为止属于财物失窃的不管多少都没有拿回的记录,警察会告诉你:脏款已被嫌疑人挥霍一空。每次都这么说,就没有不一样的,所以遭贼实际上找不找警察无所谓的。
拿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