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说的是什么??

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说的是什么??
2024-12-05 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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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回答2: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意思是法院调解夫妻矛盾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判离。
  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个好理解,就是有俩老婆或俩老公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或者是不管家里人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也好理解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后分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包括很多因素,反正这些因素导致感情破裂,注意是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