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条: 申请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第七条: 乡镇(街道)是审核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受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进行在公示。3日的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乡镇(街道)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主动为其办理供养手续。
3、第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是审批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可以到当地居委会申请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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